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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监督权、话语权之间的关系

2019-04-24 06:03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记者屡遭劫难之忧

    今年8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温总理的话音未落,8月28日,就在伊春空难发生4天后,在伊春市殡仪馆附近就接连发生了4名记者遭警方扣留的事件。

    《华商晨报》记者王舜天瞬间被反剪双手按住脖子塞进了警车。“凭啥抓人?”王舜天问。“抓的就是记者。”现场有人回答。

    2010年8月28日,包括《法制晚报》两名记者、《第一财经》记者、《华商晨报》王舜天在内的4名记者先后被伊春警方扣留。该事件成为除空难追踪报道外的意外聚焦。

    当日在伊春采访的全国10余家媒体记者,获悉此消息后陆续赶至朝阳派出所声援抗议。

    两个多小时过去,4名记者重获自由。之前,记者们被黑龙江本地一位宣传部官员警告:“你们这样做要小心个人前途。”众记者哗然。

    随后,伊春公安分局副局长崔华就记者正常采访被扣事件,向媒体公开道歉:“我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在这次事件中受委屈的记者表示歉意。”

    以最强硬的公权力直接介入,以最柔软的道歉声了结。所幸横生于重大公共事件里的“伊春记者被扣”,与以往多起“记者劫”相比,影响已变得微乎其微。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潜伏数天后,于2010年7月30日收到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赴京的当面赔礼道歉。

    千龙网记者文良成已于2010年8月27日结束“潜伏式”年假回京。此前他和同事刘洪昌因发表《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一文,披露山东当地一明星企业存在的问题而受到干扰,只得休假躲避。

    假期中文良成称接到山东莱阳警方来电,要求其立即终止休假赶回北京接受询问,否则警方将千里追踪调查。

    “事情是否已经结束,我心里也没底。”文良成对本刊记者表示,“我现在身心疲惫,打算再申请休事假。我对自己的安全不放心,对某些地方的公权力不放心。”

    “为什么这类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我从事新闻工作将近半个世纪,最近发生的这一系列事件史无前例。” 上海市记协副主席丁法章表示。

    时值中国社会转型,“近年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高发,社会矛盾呈激化趋势。自2005年起,我国公共突发事件每年平均八、九万起;而上世纪90年代初只有1万多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这番话说明了“记者劫”的时代背景。

    与此同时,“中国新闻采访报道正进一步深化甚至出现某些转型,当企业的产品关乎公共利益、上市的企业牵涉到公民利益时,媒体的报道内容亦开始涉及企业利益,而企业利益又和地方政府利益挂钩。”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这样认为。

    “社会机器中公权力跟私权利主体利益不正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所产生的直接的、必然的问题,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庄建伟表示。

于是有关记者的报道中的纠纷,由民事诉讼径直上升为刑事刑罚的倾向日益明显。

 

    刑事方式处理媒体纠纷

    仇子明被通缉的过程中,冒险给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杜骏飞去了个电话。

    “他问我,他应不应该害怕?”杜教授未直接作答,反问仇子明道,“第一,你的报道有没有失实?第二,你有没有不当的受益?你如果告诉我没有失实报道,没有不当受益,那你就不应该害怕。如果这两条有一条,那你应该害怕。”

    “关于记者被抓,据我现在了解到的情况看,问题大多在于地方政府,而非记者。媒体是第4种监督力量,有权利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有的地方政府没有风度,不愿意被监督,不希望被报道。”汪玉凯教授认为,这是因为记者的报道和他们的执政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冲突,当地官员担心因此伤及其利益链,不免产生对抗情绪。

    “在这种对抗中,政府背靠强大的公权力,甚至可以动用国家强制力量来与记者对立。” 汪玉凯教授表示,“记者动辄被打、被扣、被追捕,这一结果本身就说明其处于弱势地位。”

    “采访权在新闻学科里,并没有专门解释。法律可能把它归纳到知情权里头。采访权严格说,也不是记者的特权。记者不过是代替了公民或者代表了公民,行使了知情权。”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童兵介绍说。

    改革开放30多年,记者因报道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当下正经历着首轮“倒春寒”。

    在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副教授杨可中看来,最早的案例大概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1986年《民主与法制》记者因报道一起“疯女”案件而被其丈夫以诽谤罪告上法院。最后记者被法院认定有罪。

    “这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但这之后的报道纠纷,随着民事法律的陆续颁布,又大都通过民事的侵权的渠道予以解决。”杨可中介绍说,“近年来又出现以刑事案件处理纠纷的回潮态势,如最近发生的记者仇子明案件和文良成事件,就是明证。”

杨可中表示,这种以刑事方式处理纠纷的态势令人担忧。

 

    切不可轻易动用公权力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在听本刊记者介绍上述相关事件时,脑子里同时搜索着当事人记者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公安局要抓记者,必须有相应的罪名。这里我还想不出其有触犯的刑法罪名。”但钱列阳同时表示,“记者自身也应该加强法治教育,不要触犯法律法规。”

    纵观近年来多起“记者劫”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本刊记者表示,其中公安的违规之处主要在于当事人记者行为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行为客观存在,也为一般违法事件,抑或甚至不构成违法事件,大多数离刑事案件相去甚远。

    “以妨害公务罪为例。这里至少要掌握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要先亮明身份,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必须先要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后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在非暴力前提下,当事人是否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即使是第二种情况,仍然要求警告在先。”洪道德认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正是歪曲了法律对于犯罪标准的要求,刑事立案太草率。”

    2010年7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某些地方很普遍的现象是,在普通公众和企业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难;但在涉及党政机关和地方强势利益集团充当控告人时,刑事立案又太草率。”杨可中副教授认为。

    “公安机关作为强势公权力机关,采取的并非垂直领导,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洪道德指出。

    “从职能部门的角度上看,我强烈要求、呼吁公安机关对这种事件、这种纠纷要慎重,到底要不要动用公权力,要慎重。”游伟教授表示,“因为公权力的动用,是要付出代价,带来后果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中,我们要更加关注公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度,不是随便张扬的,不要轻易动用公权力。”

    游伟认为,特别对于刑事案件,自有立案标准,这是一个全国统一标准,而非某家标准。“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刑事立案时,应该就高不就低,同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受地方保护的影响。”

    2010年7月29日,丽水市公安局就仇子明事件,同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赔礼道歉。

    这是“记者劫”大多数故事的最后结局。

    “以‘道歉’这种行政手段来处理,说明当地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几乎没有代价。”汪玉凯教授认为。

洪道德表示,道歉实际上无形中助长了当地政府机关再次肆无忌惮动用公权力的信心。

 

    两种公权力碰撞之后

    如果在突发事件现场,警察维护秩序与记者获知信息的权力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比如,这边火灾现场要救人,而记者冲过警戒线采访时,该不该追究记者妨害公务的责任?

    2008年3月17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在采访时遭遇警察打骂,文字记者马小六被反铐双手近两小时,摄影记者王子荣的相机被砸烂,马小六被鉴定为轻微伤。

    事发于3月17日凌晨。2时51分,《南方都市报》接到曝料,深圳罗湖区文华花园一位女业主跳楼。3时左右,马小六和王子荣打车赶到现场。

    马小六说,当时两个警察命令他离开,并上前推他,他在出示记者证时,警察一拳打在他胸口。他表示要记下警号投诉时,两名警察和几名保安竟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之后,这些人将马小六的双手反铐推进警车。王子荣在拍摄时,相机被一保安砸烂,保安称“我是在替警察执行公务”。随后,马小六向出租车司机求助。

    出租车司机孙国庆立即打电话给《南方都市报》,他说,警察在把记者拖进警车时,用手对记者“锁喉”。

    在派出所,经报社负责人要求,民警为记者打开手铐。

    事发后,当事警察认为记者采访妨碍执法。并称:“我们铐人没有问题。记者影响了我们正常办案,就应该铐。”但是当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罗湖公安分局副局长邓成林还是来到报社登门致歉。邓成林说:“记者正当采访不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戴上手铐?当事民警违反了使用警械的规定,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

    这一事件引起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关注,协会领导对记者表示慰问。时任深圳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要求对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同时委托区委宣传部看望了受伤记者。

    “对于任何公共事件,警察有其执行公务的规则;记者采访亦有其采访目的及采访规则。在同一场合中,两套规则体系有冲撞冲突,本属正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对本刊记者表示,“某种意义上说,记者也拥有全人类赋予的‘公权力’。双方冲突发生了,我们可以依法公正公开处理,可以将其置于同一套规则的司法程序中质证、辩论。不要动辄权力对权力,私了对私了。现在大多数处理结果无非是高层领导说话,道歉后双方均不予追究,双方其实都存在权力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认为,记者在采访突发事件时,应该遵守必要的秩序,比如不能妨碍救援和侦查,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听从指挥。但他坚决反对对记者采取粗暴的行为。

    但如果记者真的违法并妨害了公务,作为“同样从事公务的记者是否有豁免权”,接受采访的专家称,对此,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还没有涉及。

    但是,保障记者新闻采访权的同时,记者的行为也需要规范。这就需要我国的新闻法早日出台,既保护权力也约束行为。

    “我个人认为仇子明是被网民释放的,而不是被丽水警方释放的。”杜骏飞教授在文良成事件发生期间,对比此前不久的仇子明事件,特意在微博(http://t.sina.com.cn)上搜索了“阿良”(文成良)、“莱阳警方”两个关键词,发现与仇子明案发当时的集中关注程度有天壤之别。

“真正的权力在哪里?在第四媒体引发的第五权力,就是社会公众作为媒体。”杜骏飞对此表示。(本文来源《法制与新闻》作者 陈虹伟 莫静清)


案例访谈

记者采访报道应同公权力一样受保护

 

  范以锦:1970年进入《南方日报》,曾任《南方日报》社社长、总编辑,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董事长。现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
  王克勤: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中国当代著名“揭黑记者”,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的林肯·斯蒂芬斯”、中国“揭黑记者第一人”。


 问:关于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记者仇子明一事情,您持一种什么样的观点?

  范以锦:首先,这个事情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来抓记者,想要审判的话是要有严格的标准界定的。一般来说,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意对商家进行诽谤伤害,而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以这个罪来立案和追捕(仇子明),大前提是错的。
  第二个看法,记者的报道和这个公司是两个方面,谁对谁错公安部门没有调查就断言记者错了,听了公司的言论就抓记者,那记者调查和揭露了这个公司,为什么警方不去抓公司的人呢?这是蛮不讲理。
  第三,退一步来讲,如果这个报道是失实报道,也不能以这个罪来抓他。报道失实不应该定罪,它是一种伦理道德范围,不是罪与非罪的范围。如果说凡是失实报道就定罪抓人,我们的记者是没有办法当的,特别是搞经济报道的,如果用这个定罪打击是非常大的。


  问:即便凯恩公司认为仇子明报道失实,要起诉的话是否也应该有一个正常的途径?

  范以锦:可以用民事纠纷去打官司啊,我们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来打官司,说你报道失实。直接用报警这种手段来对付媒体,这个是极其错误的。


  问:那正常的途径应该是把《经济观察报》作为起诉对象向法院进行起诉?


  范以锦:记者是一种职务行为,不应该将矛头对准记者,单单去抓记者,报社和记者应共同承担这个责任,可以去抓总编,让他把责任担起来,把责任都推到记者身上,这个不行。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仇子明的报道根本构不成犯罪,目前我们掌握的材料是,他是非常正当的舆论监督。退一步来说,就算这个报道是失实的话,都没有任何把他定罪的必要。

  问:有报道称,另外一个叫翁安余的人,因为在此事件中因转帖被拘留了,现在变成取保候审,这样的话,转帖也有罪了?


  范以锦:这个我不太清楚,如果因转帖被抓,那是错误的。很多人都转了,那都能抓吗?

  问:记者被起诉、被通缉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该如何超前应对、保护自己呢?


  范以锦:这几年,我们的媒体也在不断揭露、抗争,中央高层不断提出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这个思想是很明确的。但是下面有些人老是为这个事打压媒体,而且他们肯定是为了某种利益去打压,因为某利益集团关注这个事。

这个事情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我相信今后还会有人冒着风险去干这个事,不管怎样,媒体还是要坚定自己的信念,该做的还是要做,经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凡是武力打压媒体的,有相当部分是我们媒体胜利,认为我们是没有错的。我们的报道没有错,我们还是要抗争。这次《经济观察报》的高层态度还是很鲜明的,采取了抗争的态度。

 

问:迫于舆论压力,遂昌县公安局最终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全国通缉令,怎么看待媒体在这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舆论监督的力量?


  范以锦:这次的舆论规模很大,我们要联合起来集体去抗争,我们媒体人就要靠我们自己,要自己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媒体有错,我们要改进;但如果我们是对的,就一定要坚持。

  问:做调查性报道时,记者怎样既做到舆论监督又能保护自己?


  范以锦:我认为我们媒体人报道一定要准确、真实,尽量让别人钻不了空子,充分保护我们的证据,我们取证的过程、手段都要尽量做到留有证据。如果遇到报道失实的情况,我们要清楚我们没有罪,我们要抗争,抗争以后,我们就更有力了。这个事情我们要去做。

  问:有些记者认为,国家对于记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您对这种法律法规的出台持什么态度?

  范以锦:如果要等《新闻法》出台才谈得上保护的话,我认为很难等到。尽管我们的法律不够完全,但在现有的很多法律中,记者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也是在行使公权力,但记者为什么不能像公权力一样受到保护呢?
  报道失实有纪律的处理,并没有说报道失实要定罪,按罪犯来拘捕。我们很多规章制度规定,报道失实是纪律的范围、职业道德的范围,不是法律的范围,这个是有规定的,问题是不执行。越是基层,有些地方就越是乱来。很多新闻事件是外地记者揭露,不是当地记者,如果是当地记者,自我保护的难度更大。

  问:仇子明事件反映了中国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您认为当下舆论监督最大的阻碍是什么?

  王克勤: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些犯罪违法和一些见不得光的事情,媒体的属性就是曝光这些事情。它曝光的对象隐蔽、遮盖、遮掩,从这个角度来讲,舆论监督媒体,和所有的违法犯罪,是天然的敌人。
  另外,有些情况下,公权力机关成为这些违法犯罪的私家保镖。现在的一个问题是,公权力私有化,公权力机关富人化。
  调查性报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现在的情况反过来了,公权力机关打击、陷害、迫害媒体的舆论监督,采用一些流氓手段。以前不法行为曝光后,会收敛、检讨。但现在,你监督你的,我不理你。国家公权力机关,成了富人的家丁,这个很可怕。

  问:仇子明事件,给媒体以及相关部门怎样的警示?


  王克勤:如果仇子明事件,不是像今天这样(全国通缉令)得到撤销,最终良性处理的话,那么所有的舆论监督所受的压力会非常大。任何一名调查性报道的记者都无法保证,会不会在家门口,在路上,在工作岗位上被带走。只要一个人不安全,所有人都不安全。
  遂昌县公安机关,通缉的不只是仇子明个人,而是全国舆论监督的记者、媒体。媒体在仇子明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愤慨,有同病相怜、唇亡齿寒的味道。我得到这个消息的时候,不寒而栗,说不定下一个被通缉的就是我。(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王克勤  2010-9-24)


案例讨论

1,采访权

新闻记者的工作,就是要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将真实的情况传达给社会大众,以实现大众的知情权。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记者因采访而使自身权益受到了威胁,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动用司法机关,给记者的采访活动和正常的舆论监督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我们不禁开始担忧,如果记者自身的权益都无法保证,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新闻工作者还敢去揭露事实真相吗?舆论监督的力量是否会因此而被削弱?昔日的无冕之王,今天已经成为仅次于工兵、警察之后的最危险的职业。

记者的天职就是报道新闻事实、揭露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记者的报道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延伸。在这个过程中,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监督权理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要切实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不能让一些部门动辄以各种借口动用公权力来破坏记者的采访行动,他们的行为不仅有损记者的权益,对于自身形象也是极大的破坏,事后的道歉,与事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2,新闻立法

 如何应对公权力对于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进行干预,很多人认为需要通过新闻立法来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虽然我国有关《新闻法》的研究与制定早在建国初期就曾启动,其后又曾多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在千呼万唤中至今尚未出台。

 是否有了这样一部法律,类似事件就会销声匿迹,公权力就不能再干预记者的采访活动?我看未必。新闻法的出台需要伴随体制的改革,现在只要出现记者挨打、采访活动受到野蛮干预,媒体上就会呼吁出台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其实,记者挨打,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重的还有刑法管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没有新闻法,而在于我们的公权力,总是可以僭越法律。

 我们现行的媒体管理,很大程度上是随机调控,是不是可以报道、如何报道,在一些重大事件上还需要得到上边的指示。如果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究竟是新闻保护法,还是确保有关部门管理新闻的法?如果是后者,也未必会对现在的新闻环境产生多少良性的影响。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新闻媒体只是其中的一环,因此,要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顺利展开,需要的是体制改革,只有社会方方面面都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良性的舆论监督才能顺利展开。

 现在,我们的一些公权力机关和一些利益集团紧密结合,成了它们保驾护航的盾牌,这才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财富对于权力的渗透是永无止境的,如果不遏制这种趋势,类似打记者这样的事件恐怕就难以遏制。


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权力肆意干扰记者采访的事件屡见不鲜,12月9日,辽宁省葫芦岛地区某官员,对要来采访的记者说,“你要过来,小心你的小命”。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记者成了弱势群体。对于官员来说,记者的小命算不了什么,与他们手中强大的权力相比,记者的采访报道权、舆论监督权无异于蚍蜉撼大树。

 公权力和我们的报道权、监督权、话语权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常说,公权力和舆论监督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良性运转。那么,公权力,对新闻采访是支持、保障、维护、捍卫,还是对抗、蔑视、厌恶、仇恨?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曾对16个城市进行调研,在回收的1476名记者问卷中显示,半数以上记者曾经在新闻采访中遭遇不同程度的阻挠。很显然,舆论监督伤害到一些人的利益,他们便不顾一切地反戈一击。不可否认,这跟我们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有关。在这种权力关系里面,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主体都变成了一个环节,每个人都要对上级负责,要让上面看到成绩,这样自己才有上升的空间。正是这样一种思想,使得很多人认为记者的舆论监督会阻挠前进的步伐。因此才会千方百计予以阻挠,在这种本能的利益冲突中,被报道者一定会利用一定的手段来打压记者,把他们的生存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

公权力是需要监督的,因为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核心,就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就是对执政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个人品质进行监督、批评。记者的采访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集、传递信息的活动不受干扰,不受阻碍;二是政府公务员以及一切有关人士,不得拒绝公布公民依法应该获得的信息。记者的采访权利得以顺利运行,需要立法保护信息公开,立法反对和打击信息不公开,比如很多国家都有“阳光法案”等等,以保证信息的自由流通。各级记协、新闻记者维权委员会也应当真正做好记者的后盾,就每个案子抓住不放、寻根究底,还记者一个公道。否则都靠记者单枪匹马,很容易产生寒蝉效应。

在仇子明事件中,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通缉令,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通缉是不当的。通缉属于行政侦查的手段,为了特别的目的用它去损害记者的采访权是不妥的。如果此“通缉令”对记者的采访自由、公众的知情权、记者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都产生了损害,那么公安机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错误通缉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但从规定来看,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事件不能止于一句轻飘飘的道歉,否则我们很难相信这样事件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在任何一个自由的国度里,新闻行业都是这个社会最后的权利,舆论监督的权利、公众的权利,归根结底,都是知晓权的问题,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说到底是社会让渡的。社会有权监督国家权力,而社会把这个权利让渡给新闻媒体。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打压记者,实质是对公民知晓权的剥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打铁还要自身硬。10年以前,全国只有30多万新闻工作者,现在有70多万,持证记者20多万,三分之二以上是新手,他们新闻工作经验不丰富,对我们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也理解得不够深切。最近,新加坡联合早报刊登一篇文章,《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艰难处境》,说目前中国的舆论监督很难,要揭露黑暗的层面很难。于此相对,福布斯杂志发表的文章,叫《黑暗的中国新闻界》,说中国新闻界很黑,黑到什么都可以用钱来搞定。这两篇文章,恰好反映了我们新闻界面临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报道权,不能落实,记者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记者、新闻界自身素质也同样令人担忧。在仇子明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观察报》之所以始终都理直气壮,是因为他们的稿件经得起推敲。

 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就是现有条件下,记者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发展行业自律组织,记协应该成为记者的后盾,不能让个别不负责任的记者成为害群之马,更不能让记者单枪匹马与强权斗争。

【思考题】

1,  如果你是一名记者,面对如此压力,你会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2,  公权力和采访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

3,  对于通过新闻立法的方式来保护记者的权益,你怎么看?


使用说明

本案适用范围是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